动物学研究
主办单位:中国科学院
国际刊号:0254-5853
国内刊号:53-104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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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壁垒浅析_贸易壁垒

  论文导读::动物福利壁垒,作为新出现的国际贸易壁垒形式,具有合理、合法、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越来越频繁地为欧美等西方国家所使用。目前,我国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为了应对这一新型壁垒,我国的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该通力合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其避免其给我国畜牧产品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

  论文关键词:动物福利,贸易壁垒,国际贸易

  入世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然而与之相伴随的,中外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且日趋多元化。中国现已成为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受害国。根据商务部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统计,2009年,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产品遭受的贸易壁垒达到历年之最,中国出口产品共遭受116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金额约127亿美元。2010年,随着经济情况的好转,中国出口情况有所改善,发生贸易救济调查案件66起,涉案总金额约71.4亿美元。但是贸易壁垒,由于国际经济形势仍然低迷,中国的出口前景还是不容乐观。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世界各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除了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特别保障)、337调查等传统壁垒之外,新型贸易壁垒越来越多并被频繁地被使用,动物福利壁垒就是其中的一种。

  一、动物福利保护的中西比较

  动物福利,是指使动物在无任何痛苦、无任何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压抑的安适状态下生活和生长发育。和人类一样,动物也有感知、有痛苦、有恐惧、有情感需求。人类应该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尽量保证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目前,国际上通认的动物福利基本原则有五项,分别为: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心理福利和行为福利。[1]

  截至2011年1月,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已经有成员国及地区178个。与动物福利有关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182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马丁法令》,这是世界上有关动物福利的第一部立法。1850年, 法国也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1873年,美国的联邦法院通过了旨在保障家畜福利的《28小时法》,规定跨州运输的家畜在途中每28小时至少要休息和饮水一次。另外,美国于1886年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911年,英国制定了《动物保护法》,这部法律具有多项动物福利内容,后来成为众多国家效仿的范本。德国在1987 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了《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法案》,并于2002 年通过决议,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论文格式范文。“动物权利”第一次被提升至宪法保护的高度,这可以说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事件。[2]

  除了国内法之外,还有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1976年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贸易壁垒,1979年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到目前, 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动物福利法规。

  相比之下,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尚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法,缺少系统的可操作的动物福利标准,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生猪屠宰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3]这些法规中,对伤害动物行为的处罚规定极为有限。

  二、动物福利壁垒的概念及特征

  西方各国对动物福利的关注,一方面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另一方面动物福利已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措施。在倡导动物福利的热潮之下,动物福利壁垒对经济、贸易的潜在影响力已初现端倪。

  在国际贸易中,动物福利壁垒是指一国以保护动物或者以维护动物福利为由,制定一系列动物保护或者维护动物福利的措施,以限制甚至拒绝外国货物进口,从而达到保护本国产品和市场的目的。[4] 随着WTO 规则体系的完善和国际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大大降低,各种新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则迅速出现和发展。动物福利壁垒以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等为借口,把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紧密挂钩,其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潜力不容小觑。

  同传统的贸易壁垒相比,动物福利壁垒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合理性。随着人类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动物保护意识的加强,发达国家强调动物应有的福利很容易获得舆论的普遍支持。同时,科学实验已经证明,粗暴屠宰、长途运输、不良环境等,均可以影响到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如果动物处于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 就大量分泌肾上腺素, 从而形成毒素。因此,关注动物福利也是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发达国家对于动物福利的要求具有其合理性。

  (二)合法性。在WTO协议中,允许成员方出于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目的而采取一些限制贸易的措施。例如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 “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可以豁免其本应承担的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出于保护人、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目的,成员国政府可以不遵守该协定的一些纪律约束。”这些绿色条款常常成为发达国家设置动物福利壁垒的依据。另外,2003年2月在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督促和推动下, WTO农业委员会提出《农业谈判关于未来承诺模式的草案》第一稿及其修改稿贸易壁垒,将“动物福利支付”列入“绿箱政策”之中, 并将有关动物福利内容正式列入WTO新一轮农业谈判, 在一定程度上已承认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5]

  (三)简便性。与技术壁垒不同,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一般不能用量化指标衡量。其对于进口产品是否达标合法的判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检测设备作为保障,也不需要配备专门的技术检验,因而实际操作比较方便,执行成本也较低。

  三、动物福利壁垒对我国畜牧产品出口的影响

  动物福利是一种不容回避的国际贸易的趋势,如果不加以重视,必将成为我国出口的又一障碍。

  以我国的动物毛皮出口为例。根据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的数据,从2000年开始,中国的动物毛皮出口总额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幅度,加入WTO后,毛皮出口更呈爆炸性增长。然而,2005年4月,媒体曝光了河北省肃宁县裘皮市场的“活剥貉皮事件”[5],此后欧美不少国家和地区减少、甚至取消了从中国进口毛皮。在国家层面,欧美国家借此为由,希望抑制加入世贸后猛增的廉价中国毛皮出口;在进口商层面,他们出于商业利益考虑,害怕因为进口中国的毛皮给其品牌形象减分。因此,在2005年总额达到历史最高峰后,我国毛皮出口急转直下,出现急剧萎缩。

  动物福利对于中国畜牧产品出口的影响远不止这一例。1995年,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宣布对来自中国的虾类实施“自动扣留”,原因是美国认为我国的一些渔船上没有海龟逃生装置,并从至今仍禁止进口我国的虾类产品。2002年,国际动物福利保护组织要求我国有关方面必须将被列入“黑名单”的“食人鲳”尽可能地退运或者退货,或者对其实施安乐死,否则将呼吁世界各国抵制与中国的水产品贸易。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是全球最大的动物生产国家,虽然我国许多品种的禽畜养殖加工数量已居世界前列贸易壁垒,但是我国出口的动物源性产品历来都是以成本低、价格便宜来争取市场份额。如果西方国家以动物福利为贸易壁垒,将使我国的出口遭受重挫。

  四、中国应对动物福利壁垒的措施

  为了应对动物福利壁垒,我国政府、行业协会、非官方组织和企业需要通力合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争取贸易主动权。

  (一)政府方面。中国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动物福利法规,尽早出台动物福利立法,确立动物福利的标准论文格式范文。同时,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外动物福利信息的跟踪、收集和研究,并设立专项资金, 当企业遇到动物福利壁垒时, 帮助企业应诉和研究应对措施。目前WTO 规则中还没对动物福利做出详细规定,TBT/SPS协定也要求各成员国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实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6] 我国应利用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要求发达国家考虑发展中国家在实施动物福利方面存在的困难。对于进口方单方面设置的保护性、歧视性的动物福利壁垒, 向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 积极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维护中国合法的经济权益。同时,壁垒应该是双向的。在符合别国有关动物福利法规的同时,我国也应要求他国满足我国动物福利的规定,抵制某些发达国家滥用动物福利壁垒。

  (二)行业协会与非官方组织方面。仅凭政府部门的力量来规范和推动我国各个行业和企业的行为,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应该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以及非官方组织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实施行业自律, 重视民间沟通,鼓励非官方组织参与标准的制定。同时,通过民间组织与行业协会在国际间的联络与合作,收集国际上有关动物立法的资料与最近信息,及时反馈到国内,成为政府与企业的联络桥梁。另外,当企业遭受不合理的动物福利壁垒时, 行业协会以一个整体组织的力量抵制不正当的壁垒,可以提高企业在贸易摩擦中的应付能力,维护出口企业的正当利益。通过民间组织的监督,可以有效地保证我国的各行业及企业的行为符合动物福利的标准。

  (三)企业方面。改善动物的生存环境, 改进屠宰和运输方法,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饲养方式上的差距。目前贸易壁垒,我国的畜牧业大都是以密集型饲养方式进行,在没有舒适自由的生活空间前提下,为了提高动物的存活率就大量使用抗生素和各种兽药,为了提高产出率就盲目使用激素类促生长剂。在运输方式上,为了节约运输成本,我们企业的普遍做法是尽可能的把动物挤在狭小的密闭空间里,尽早把它们运到目的地。这些做法不但违反了动物的福利,也对人体的健康构成重大的危险。因此,我国企业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身竞争力,充分了解进口国家在动物福利上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动物的养殖、运输、加工工艺等方面建立一套与相关国家动物福利相适应的程序。良好的企业形象有利于产品销售,是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因此, 我国企业应该重视建立自己的产品品牌, 申请相关认证,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 从而实现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促发展的企业良性循环。

  [1]段辉娜、王巾英:我国畜产品出口中的动物福利壁垒探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3):76-80.

  [2]莽萍。 动物福利法溯源[J]. 河南社会科学,2004,(6):27.

  [3]藤兴才。给动物保护立法不是盲目学西方[N].中国青年报,2009-10-12.

  [4]许军,黄渊涛,李琳,陈素红。警惕新型贸易壁垒。 中国检疫检验,2008,(11):11-13.

  [5]蒋莉。动物福利壁垒及我国的法律对策分析[J].上海标准化,2007,(2):33-36.

  [6]高新伟,张娟。解读与应对中国水产品出口中的动物福利壁垒[J].国际经贸探索,2007,(9):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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